原告何海诉
被告: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徐辉。
原告何海诉被告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