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顺戈。

被告北京德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锦程街5号5幢02层。法定代表人楚修胜,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顺戈与被告北京德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顺戈于2017年9月28日撤回对被告北京德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戈撤回被告北京德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3元,原告杨顺戈承担。        

审判员夏月星

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尹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