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春旭,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厦门九牧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1号28层2817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与被告厦门九牧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春旭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杨杰人民陪审员韩玉林人民陪审员侯俊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