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鹿易成,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济宁市嘉祥县冠亚G区。

被告:上海森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敏,系该公司经理。        

鹿易成与上海森岳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鹿易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鹿易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鹿易成负担。         

审判员狄邦全人民陪审员岳焕云人民陪审员曾慧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