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培永

被告:戴信芝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审理的原告魏培永与被告戴信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魏培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培永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叶珣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孙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