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玉堂,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忻彦惠。
原告王玉堂与被告忻彦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王玉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代理审判员黄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林超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