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丽,女,汉族,1987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高新开发区活力元素开发中心,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新宇路大学科技园北区G座。法定代表人:汤传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刘亚丽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开发区活力元素开发中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8民初21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亚丽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亚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亚丽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卫国审判员王巧莉审判员王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贾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