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协外认61号
申请人:任某,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图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吉林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崔某,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
申请人任某申请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21第110021号离婚申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任某申请称,申请人任某与被申请人崔某离婚申请一案,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2021第11002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承认上述裁判文书。
经审查认定: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任某与崔某离婚申请一案,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1第110021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申请人任某与被申请人崔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21第110021号判决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裁判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21第110021号判决书。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任某负担。
审判长 母龙刚
审判员 秦承兰
审判员 朴美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全裕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