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广成,男,1980年1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于淼,女,1984年9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景广成与被告于淼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景广成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景广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广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景广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于素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