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干、广州唯瑞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2-07-14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民申12272号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阅读:93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申122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新干,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唯瑞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苏媚。再审申请人李新干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唯瑞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瑞斯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7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新干申请再审称,唯瑞斯公司的销售平台上没有注明如需实心胎,则需加价3000元。唯瑞斯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假的,且案涉设备上牌没有提供发票。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李新干要求撤销案涉合同。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李新干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2019年3月22日,李新干通过阿里1688网络平台向唯瑞斯公司下单购买案涉设备,支付货款55900元,约定付款后三周交货。但李新干于2019年3月31日通过微信通知唯瑞斯公司取消订单,唯瑞斯公司明确表示设备已在生产,无法取消。李新干提起诉讼主张案涉叉车的轮胎非实心胎,要求解除合同,唯瑞斯公司退还设备款。由于李新干下单购买案涉设备前,其与唯瑞斯公司已就案涉设备的型号、规格、价格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唯瑞斯公司已依约制作设备,双方并未约定案涉叉车的轮胎为实心胎,且唯瑞斯公司的销售平台注明如需实心轮胎,则需要加价3000元,李新干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的设备款55900元包含上述3000元。据此,一、二审法院对李新干有关解除案涉合同,退回货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李新干申请再审,提交相关网页及与阿里巴巴平台聊天记录打印件,主张唯瑞斯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案涉合同无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李新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新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金锦城审判员 胡晓清审判员 王 晶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邓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