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洪成,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明,广东君厚(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洪成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黎洪成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洪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黎洪成负担。
审判员陈穗花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