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洪成,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明,广东君厚(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洪成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黎洪成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洪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黎洪成负担。        

审判员陈穗花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