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学彦,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告:刘树超,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刘学彦与被告刘树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刘学彦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彦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学彦负担。        

审判员肖玉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郑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