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西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冯桂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锦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上诉人深圳市西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3民初2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西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工商登记地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中路玮鹏花园4栋5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订单信息显示,涉案产品的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交付标的的方式是通过快递配送,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收货地址在广州市荔湾区,则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荔湾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燕梅

代理审判员陈骏涛

代理审判员徐满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