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杨文彬,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被告:倪芳芳,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杨文彬与被告倪芳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杨文彬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文彬负担。       

审判长程震人民陪审员姜锦兰人民陪审员盛放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蓝仙明书记员严燕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