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昌顺,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浙江富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177号银通大厦1幢东单元1803室。法定代表人赵东东,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顺与被告浙江富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吕天禄、蔡丽娟、齐晓璐调解,原告李昌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富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昌顺撤回对被告浙江富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贾会颖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段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