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佳,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李佳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佳负担。
审判员刘丽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