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58号院8号楼1至6层。法定代表人:郝鸿峰,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水,男,该公司法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汀,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仙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7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酒仙网公司上诉称,酒仙网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秦汀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秦汀从酒仙网公司的网络平台购买葡萄酒,收货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故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酒仙网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饶林生审判员耿燕军审判员李琴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岳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