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民申39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帅,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白龙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23号耀华创建大厦1103-03。
法定代表人:罗映武,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帅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白龙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龙马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7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帅申请再审称,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茶香庄旗舰店”的实际经营者是广州茶香庄茶叶有限公司,涉案产品实际是由该公司售卖的。白龙马公司并非本案买卖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白龙马公司的注册地在深圳市,该公司已被工商管理机关列入公司异常名录;“茶香庄旗舰店”的实际经营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实际经营者广州茶香庄茶叶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广州珠海区,以上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罗映武,其使用一系列异地经营手法躲避监管。白龙马公司不如实陈诉“茶香庄旗舰店”的实际经营者,致使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准确,做出了错误的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帅于2018年10月26日在淘宝店铺“茶香庄旗舰店”购买本案所涉茶叶,该店铺当时在淘宝平台登记的经营者系白龙马公司。刘帅以白龙马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白龙马公司在诉讼中对此予以认可,一、二审认定刘帅与白龙马公司系本案所涉茶叶买卖合同相对方,并无不当。刘帅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刘帅群众投诉举报的复函》虽载明“茶香庄旗舰店”的实际运营公司为广州茶香庄茶叶有限公司,但该复函系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日作出,复函中未对本案发生于2018年10月26日的买卖合同出卖人作出调查和认定。本院再审审查期间询问刘帅时,经其现场查询,“茶香庄旗舰店”现在登记的经营者业已变更为广州茶香庄茶叶有限公司。淘宝店铺仅是当事人从事网上经营的场所,买卖合同应以缔约时该店铺的经营者为合同当事人,淘宝店铺经营者的变更并不影响此前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刘帅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前述复函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中关于本案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认定。
综上,刘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承
审判员 叶 宇
审判员 冯雅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