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新宇,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沧县尚好超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林乡杨屯村。经营者:杨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新宇诉被告沧县尚好超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新宇于2017年9月29日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顾新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新宇负担。审判长邓刚人民陪审员吴永达人民陪审员祝永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马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