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8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海王大厦A座23楼AC。法定代表人:李付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英,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连飞,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高新路1601号海洋王科技楼B栋1层。法定代表人:杨志杰,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英,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连飞,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银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61号紫昕花庭10503室。法定代表人:霍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增,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西安华讯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港务南路55号A326。法定代表人:苏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丹华,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王工程公司)、上诉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王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银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石公司)及原审被告西安华讯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得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8)陕0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海洋王工程公司、海洋王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驳回银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银石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侵权认定错误,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银石公司专利号为201620851415.4号、名称为“一种基于手机基带芯片的智能摄像手电”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未侵害银石公司涉案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不论是灯头结构及其技术,还是摄像头的结构及其技术、通讯模块及其控制器、摄像头、光源、按键、存储器等组件与主板的连接及其技术,均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也没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所述的数字图像处理器、控制器、处理装置以及扫描装置、全息双摄像头等组件装置及其技术,故至少有一项以上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等同。原审法院未经比对分析,直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其认定结论错误。银石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首先,根据原审法院2018年12月21日的庭审笔录记载,原审法院就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比对进行了调查,当事人针对全息摄像头、LED及多卡装置等区别点进行了充分辩论。其次,原审判决就比对结果进行了说明,根据比对结果,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原审被告华讯得公司未作陈述。原审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受理银石公司的起诉。银石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海洋王工程公司、海洋王科技公司、华讯得公司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2.判令海洋王工程公司、海洋王科技公司、华讯得公司赔偿银石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原审审理过程中,银石公司撤回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石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银石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海洋王工程公司、海洋王科技公司、华讯得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银石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本案中,银石公司主张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因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海洋王工程公司、海洋王科技公司、华讯得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银石公司请求海洋王工程公司、海洋王科技公司、华讯得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华讯得公司、海洋王科技公司、海洋王工程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银石公司负担50元,海洋王科技公司、海洋王工程公司负担1000元。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第555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银石公司据以主张保护的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裁定驳回银石公司的起诉。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的,银石公司可以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西安银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西安银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鹏审 判 员  梁晓征审 判 员  欧宏伟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瑞梅书 记 员  王 茜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88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何鹏审判员:梁晓征、欧宏伟法官助理:李瑞梅书记员:王茜裁判日期2022年6月14日涉案专利“一种基于手机基带芯片的智能摄像手电”实用新型专利(201620851415.4)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权;宣告无效;驳回起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银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西安华讯得贸易有限公司。裁判结果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西安银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原判主文:西安华讯得贸易有限公司、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1620851415.4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涉案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法律问题侵权诉讼中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裁判观点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