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13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磊,男,1983年2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翔,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原连,男,199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再审申请人徐磊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周原连网络购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0民终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磊申请再审称:1.淘宝公司在徐磊和淘宝店家周原连发生纠纷后没有采取任何必要或者合理的措施,没有给予徐磊充分的诉讼准备期,在明知店家周原连侵犯徐磊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仍然强行完成交易,将相关款项支付周原连,给徐磊造成损失,对此淘宝公司应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但该裁定书于2017年12月15日才寄出,此时淘宝公司已经强制交易成功打款给店家周原连,徐磊并未拖延任何时间。故请求对本案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徐磊于2017年9月27日在淘宝网上周原连注册的“兴源数码”店铺购买佳能“EF35mmf/1.4L”广角镜头一只,价款5800元,2017年9月29日徐磊收到该商品后,怀疑其是否为正品,双方遂产生争议。2017年10月27日,经佳能(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徐磊购买的镜头非佳能公司原装产品。在此期间,徐磊与卖家及淘宝售后一直进行交涉,徐磊不同意卖家提出的仅退款的方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该争议提交淘宝公司评判。淘宝公司没有接受徐磊提出的退一赔三的解决方案,2017年11月3日淘宝公司向徐磊披露了卖家周原连的信息,并让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而直至2017年12月1日徐磊仍未能向淘宝公司提交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凭证,在此情况下,淘宝公司遂将冻结的货款支付给卖家周原连。根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以及所附的《淘宝争议处理规则》所载内容,消费者在通知淘宝将采取司法途径后7个工作日内未将案件受理凭证提交淘宝调处平台的,淘宝将恢复争议处理程序。退一步说,即使不依据该争议处理规则确定的消费者提交案件受理凭证应该遵循的7个工作日的期间,本案淘宝网也给予了徐磊二十几天的时间,让其提交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证据,在这么长的期间内,徐磊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凭证,淘宝公司方才将冻结的货款支付给卖家周原连,应视为淘宝公司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了保护消费者的注意义务。至于徐磊辩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诉前保全裁定于2017年12月15日才寄出的理由,该事实不能免除徐磊应在合理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明凭证的义务,徐磊可以以多种形式来表明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故徐磊以人民法院寄出裁定书时间延迟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二审法院驳回徐磊要求淘宝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徐磊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磊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继军 审判员  潘 宾 审判员  邰虓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