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浩。
被告洪俊挺(曾用名洪某)。被告郑桂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与被告洪俊挺、郑桂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吕恒军审判员王梅人民陪审员杨易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黄昕
原告张浩。
被告洪俊挺(曾用名洪某)。被告郑桂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与被告洪俊挺、郑桂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吕恒军审判员王梅人民陪审员杨易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黄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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