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圣军,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江西绿源油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工业园二区物华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杜人欢,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忠,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华,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
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原告汪圣军与被告江西绿源油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汪圣军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圣军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绿源油脂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汪圣军交纳。
代理审判员张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