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昌全,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莲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圣轶,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培洪,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霖,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住台湾地区。        

原告韩昌全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追加张伟霖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请金额为1万元。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昌全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昌全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长周冬英人民陪审员薛霞人民陪审员程丽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恣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