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佳丽,女,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建国,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

再审申请人熊佳丽因与被申请人刘建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6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熊佳丽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同案不同判,退货退款部分是否支持赔偿,申请人在北京审判信息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查看了二审法院历年来对于退货退款部分是否支持赔偿的文书,结果显示都是依法支持赔偿权利的,唯独本案没有支持退货退款部分的赔偿权利。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熊佳丽通过刘建国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涉案产品,刘建国向熊佳丽提供货物,双方之间形成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刘建国销售的涉案产品未张贴简体中文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熊佳丽要求刘建国退还购物款,于法有据。本案中,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熊佳丽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刘建国支付赔偿金。但鉴于涉案产品中的15盒,熊佳丽已向刘建国申请退货退款,并已收到退款,即已选择退货的处理方式解决,并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仅对尚未退货的一盒产品进行处理,支持熊佳丽关于未退的1盒涉案产品的赔偿主张,并无不妥。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熊佳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熊佳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