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万胜,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现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谭琳,住广东省深圳市。原告洪万胜与被告谭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洪万胜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洪万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万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洪万胜负担。审判员孙捷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王钰书记员王雨辰
原告:洪万胜,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现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谭琳,住广东省深圳市。原告洪万胜与被告谭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洪万胜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洪万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万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洪万胜负担。审判员孙捷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王钰书记员王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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