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奇炫欢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2-07-11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317号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阅读:5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623室。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奇炫欢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68号新地中心二期1404室(电梯编号楼层15楼1504号房)。法定代表人:濮继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莹,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玉玺,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雷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贤路129号峰汇商务广场1幢1111室。法定代表人:余毅,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元圣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奇炫欢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炫公司)、苏州雷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2021)京7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网元圣唐公司以其已与奇炫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网元圣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磊审 判 员 周平审 判 员 李艳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靳毅书 记 员 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