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英爱,女,朝鲜族,住:延吉市东方公寓。委托代理人:李京安,朝鲜族,住:延吉市东方公寓。与原告系配偶关系。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清亮,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英爱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之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英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英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金英爱自行负担。
审判员杨雪松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