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宇政义。

被告烟台蓬港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嘉。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经济开发区金创路黄金第二工业园蓬港金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政义与被告烟台蓬港金业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政义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宇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宇政义负担。        

审判员杨文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马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