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祖根,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玩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品。        

本院审理的原告徐祖根与被告北京玩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祖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祖根负担。        

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代理审判员洪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苏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