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南屏桃夭商行。住所地:珠海市南屏镇东大街二巷14号一楼1号。经营者:王茜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宗伟,系该商行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红国,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上诉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1民初3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珠海市南屏桃夭商行认为,该案双方的基础法律事实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及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案件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当属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连娣审判员陈弋弦审判员曾文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梁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