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丹丽,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刘辉。原告魏丹丽与被告刘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魏丹丽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丹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魏丹丽负担。代理审判员廖宝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赵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