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1989年7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黑山县黑山镇。
被告莊某,男,1989年10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沈阳市沈河区天坛一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卓慧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杨轩
原告谢某,男,1989年7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黑山县黑山镇。
被告莊某,男,1989年10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沈阳市沈河区天坛一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卓慧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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