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建辉,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萍乡人,住萍乡市。

被告:陈伟才,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辉与被告陈伟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辉撤回对被告陈伟才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建辉承担。        

审判员龙用湖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