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奇仕营养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之二号自编706S

法定代表人:曹杨。

委托代理人:谭力峰,广东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金龙,户籍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上诉人广州金奇仕营养品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州金某仕营养品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第四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据查,上诉人的主要经营地为广州市越秀区。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依据网络购物信息表显示,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荔湾区,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逸思

审判员谢国雄

代理审判员王碧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