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锦连,女,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海燕,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颜,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玉,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锦连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锦连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锦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锦连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