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炯,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王元德。原告苏炯与被告王元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苏炯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苏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炯撤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苏炯负担。代理审判员肖安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庄丽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