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娇,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系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依漫尔登家具厂业主,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常楼村(南河头),住址江西省玉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强,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审被告:杭州雅依格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远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郭剑飞,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系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郭剑飞家具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蠡口家具发展有限公司二楼G08号。

       上诉人王美娇因与被上诉人陈海强,原审被告杭州雅依格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依格公司)、郭剑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68-1号民事裁定,上诉称: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合肥市,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陈海强系专利号ZL20113011××××.6、外观设计名称床(800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指控上诉人王美娇经营的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依漫尔登家具厂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原审被告雅依格公司及郭剑飞则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与许诺销售者。本案属涉及网络购物行为的侵权纠纷。计算机操作者汪恩民在安徽省安庆市通过“天猫商城”网络平台,用支付宝进行交易,向雅依格公司下订单,卖家包邮。被上诉人陈海强对网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全程公证和产品封存。上述事实证明安徽省安庆市是本案涉嫌侵权专利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按照法律规定,因安徽省安庆市系涉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安徽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王美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实

代理审判员李家群

代理审判员谷莹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昂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