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万明清,1956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何旺来诉被告万明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何旺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代理审判员李慧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陆碧瑜
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万明清,1956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何旺来诉被告万明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何旺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代理审判员李慧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陆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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