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妙琰、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2-07-15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辽民申5179号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阅读:874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申51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妙琰,女,1985年7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25弄89、90号6层618室。法定代表人:黄韬,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徐妙琰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人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3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妙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遗漏诉讼请求,程序违法,天猫公司认定其存在滥用会员权利的行为,依据《淘宝规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查封交易账户处理,是错误的。综上,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丽人公司向徐妙琰赠送化妆品的前提,是徐妙琰购买了该公司的化妆品,满足了赠送的条件。徐妙琰要求退货,不仅要将所购货物邮寄回丽人公司,同时也应将赠品寄回,徐妙琰未将赠品退回丽人公司,不符合退款条件,丽人公司未予退款正确。由于徐妙琰两次要求退货而未将所购货物及赠品全部退回,被天猫公司认定为存在滥用会员权利的行为,依据《淘宝规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查封交易账户处理,丽人公司和天猫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一审判决已载明徐妙琰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二被告退还货款779.21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妙琰的诉讼请求”,当然也包含驳回其“要求二被告退还货款779.21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程序合法,综上,一、二审法院对徐妙琰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妙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樊少忠审判员 宋 华审判员 张怡嘉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侯立文书记员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