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学锋。

被告卢美莲。

原告王学锋诉被告卢美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已经收到被告邮寄的平板电脑,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学锋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锋撤回对被告卢美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彭鸣俊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陈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