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春祥,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东兴市越福商行,经营者关安康,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祥诉被告东兴市越福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春祥负担。        

审判员兰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缪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