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旺来,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张森,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旺来诉被告张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何旺来以与被告张森已达成和解,本案暂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旺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旺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旺来负担。       

 审判员郭志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绮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