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妙琰,女,1985年7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

法定代表人:黄韬,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徐妙琰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人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3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妙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遗漏诉讼请求,程序违法,天猫公司认定其存在滥用会员权利的行为,依据《淘宝规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查封交易账户处理,是错误的。综上,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丽人公司向徐妙琰赠送化妆品的前提,是徐妙琰购买了该公司的化妆品,满足了赠送的条件。徐妙琰要求退货,不仅要将所购货物邮寄回丽人公司,同时也应将赠品寄回,徐妙琰未将赠品退回丽人公司,不符合退款条件,丽人公司未予退款正确。由于徐妙琰两次要求退货而未将所购货物及赠品全部退回,被天猫公司认定为存在滥用会员权利的行为,依据《淘宝规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查封交易账户处理,丽人公司和天猫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一审判决已载明徐妙琰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二被告退还货款779.21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妙琰的诉讼请求”,当然也包含驳回其“要求二被告退还货款779.21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程序合法,综上,一、二审法院对徐妙琰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妙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樊少忠

审判员  宋 华

审判员  张怡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侯立文

书记员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