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唐海阳,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陈胜与被告唐海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陈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胜负担。
审判员赵小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