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宇政义,男,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
被告吴江德雷克斯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存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政义与被告吴江德雷克斯电子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宇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宇政义负担。
审判员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岳静怡
原告宇政义,男,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
被告吴江德雷克斯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存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政义与被告吴江德雷克斯电子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宇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宇政义负担。
审判员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岳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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