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匡祖乾,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朗溪县。
被告:顾锦辉。原告匡祖乾与被告顾锦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匡祖乾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匡祖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匡祖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匡祖乾负担。审判员王迎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庄丽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