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春旭

被告杭州鼎葩贸易有限公司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春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安玉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