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国海,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魏创滨,男,1999年9月29日出生,汉,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海诉被告魏创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国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国海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国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代国海负担。审判员程洪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吴悦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