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方寝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81505641P。
法定代表人:谢安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振钦,住广东省廉江市。
上诉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3民初20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且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其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市金山区,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收货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西村街道西湾路150号财富天地广场A区708”,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逸思
审判员潘志刚
审判员沙向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妍